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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文化

《侵权责任法》7月1日起实施

第一视线医患纠纷有说法了

  本报杭州6月27日讯

  记者 肖国强 

  

  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正式施行。该法首次以专门一章的篇幅,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今天,省医学会骆华伟秘书长在全省医疗系统《侵权责任法》学习研讨会上,对此进行了专题解读。

  医院过度检查属违法

  原文:《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读:这是为了禁止医疗机构的过度检查行为。实际诊疗中,少部分医疗机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或者为了规避医疗责任以求“自保”,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了经济负担,加剧了医患矛盾。

  今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务必保留相关的检查项目的收费凭证。一旦怀疑被实施了过度检查,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的合理性作出鉴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泄露患者隐私属侵权

  原文:《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侵权责任法》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能够掌握患者的大量信息,包括患者身体缺陷、所患疾病等隐私。如果向外公布,如散布患者患有性病、艾滋病的事实,导致患者隐私暴露,精神遭受巨大痛苦。

  根据这一规定,医务人员在今后的医疗活动中,应当无条件地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利,对患者隐私施以全面的保护。

  没有家属签字

  医院可先救命

  原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生命、生命权大于知情同意权的原则。

  2007年,北京一名丈夫拒绝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临产妻子最终死亡,事件轰动全国。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案例确实让医院左右为难。有了这一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先进行抢救,从而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药品器械有问题

  患者可先找医院赔

  原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读:这个规定对患者合法权益给予了积极保护。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是弱势的一方。过去,当患者受到医疗器械的伤害,找医院的时候,有的医院会告诉患者:“你别找我,你去找生产厂家去”,但很多患者根本不知道产品厂家在哪里,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今后,根据新规定,当因为药品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患者可以找生产厂家,也可以先找医疗机构赔偿。

  医院不得篡改病历

  原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读: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性证据。近年来在医患纠纷中,有些医院利用其特有的技术专长、保管病历的便利,拒绝提供病历或涂改病历。

  有了这一新规定,患者今后受到损害时,只要医方有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等违法违规行为,就可认为其存在过错,并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医闹”要负法律责任

  原文:《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等“医闹”事件时有发生。有了这一新规定,对于“医闹”行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有权保护自身权益,运用法律的武器,依法要求医闹者承担法律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浙江日报 文化 00009 第一视线医患纠纷有说法了 2010-06-28 nw.D1000FFN_20100628_4-00009 2 2010年06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