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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财税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缩短

  郑松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这里的6个月是下限。文件还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实行新办法后,6个月成为纳税辅导期的上限,可见纳税辅导期缩短了。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浙江日报 财税 00017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缩短 2010-06-18 nw.D1000FFN_20100618_15-00017 2 2010年06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