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按10%征收
邵晓泉 吴小建
近日,桐庐县某小企业会计来到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向工作人员询问有关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6日发布的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按1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