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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创富年代·商道

36条之“新”和27年之“长”

  “新36条”要落地实施,不仅仅是转变观念那么轻松,而是实实在在的利益格局的调整

  杨轶清   

  

  最近,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媒体简称为“新36条”。因为在5年前的2005年,国务院曾经颁布过类似的政策,当时的简称就是“非公经济36条”。“新36条”被视为是5年前这一政策的延续和细化,估计政策制定者也是这样的考量,否则不会连政策的条款数目也完全相同。

  但正因为5年前出台过类似的政策,所以最近的这“新36条”舆论反应比较冷静,不再简单地叫好。应该说,2005年的“老36条”出台后对促进民间资本走进新领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开始社会的预期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期望相比,仍然有“雨点不如雷声大”之感。而最近数年来争议颇大的“国进民退”现象,虽然各界判断不一,但至少说明,民营资本的平等待遇仍然任重道远。

  据中国投资协会统计,目前中国垄断行业中,民营资本进入的比重不超过20%。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种,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种,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只有41种。规模越来越大的民营资本只能拥堵在狭窄的小路上。

  如果说5年前的“老36条”因为“重重的玻璃门弹簧门”而“打了折扣”,那么今天的环境更不容乐观:“新36条”贯彻中所遭遇的屏障比当年更为严峻——行政垄断、体制性障碍、利益集团等错综复杂。“新36条”要落地实施,不仅仅是转变观念那么轻松,而是实实在在的利益格局的调整。

  吴敬琏老先生上周有一篇文章痛说“经济转型说了27年,何时能够真正转变?”他说,1982年人代会通过的十条经济方针上就讲了要转变,到现在已经27年了。如果老这么说,到什么时候我们才能转变?转变,最重要的是体制。一方面消除体制障碍,另外一方面要培育起一个能吸引人才、能使人们发挥创业精神的环境。

  浙江是中国民间资本最为丰厚的地方之一,因此浙江落实“新36条”在中国也具有风向标意义。在大原则和部分细则既定的前提下,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作为对于“新36条”的落地执行具有决定性意义,而民营企业自己主动积极抓住机会则是前提。

  最近,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公布了“利用社会库容存储国储油资格项目”入选名单,浙江有3家民营企业中标。这是“新36条”公布后首次有民营企业获得国家石油储备资格。但愿这只是第一波,后面还会有一系列的浙江民资闯入这些原先的禁区。

  在浙江,一份针对民间投资的文件正在起草完善中,其用意也是让“新36条”尽快落地。在更多明确风向下,民营企业也许才会逐渐走出观望。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浙商研究院副院长)


浙江日报 创富年代·商道 00015 36条之“新”和27年之“长” 2010-06-08 nw.D1000FFN_20100608_8-00015 2 2010年06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