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新规
先听民声再起草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本报杭州6月4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今天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这一草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下发作了诸多规定。
办法规定,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要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如果文件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起草单位不但要公开征求意见,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办法要求,听证会应当由受文件直接影响的人和基层单位代表参加;如果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办法规定,县、乡两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涉及到农村居民利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村设立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布。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民的申诉权也相当重要。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以向相关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有关单位要在6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最长不能超过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