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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社会

警示岂在一日

  杜大强 

  

  据报道,6月2日,河南省高院宣布把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院方称,以后每年这一天,全省各级法院都要围绕这起案件深刻反思,查找漏洞。 

  的确,赵作海案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教训十分惨痛。事后举一反三,深刻总结,很有必要,但“错案警示”远非“一日”之功。 

  笔者相信,设立“警示日”本意不错,但一不小心就会成摆设,流于形式。真正的“警示”,应该多从日常制度上抓起,一年365天,每天绷紧“司法为民”这根弦,而不是一年才“警示”一次。

  从前些年的孙志刚案、佘祥林案到现在的赵作海案,从行政机关到公安、检察院、法院,这些年,错案一再上演,政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已经受到了严重损害。 

  从这个意义上讲,“错案警示”不能仅限于一省、一地、一日、一人。

  真正的的警示应该是,以赵作海案为契机,每一个执法者都要提高执法素质和水平,端正“司法为民”理念,真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负责任地办理每一起案件,办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公平公正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只有从点滴做起,从个人做起,堵住执法中的各种“黑洞”,才能树立公正权威的司法形象,才能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赵作海式的悲剧重演。


浙江日报 社会 00011 警示岂在一日 2010-06-04 nw.D1000FFN_20100604_4-00011 2 2010年06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