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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财税

你问我答

  向境外代表处付费

  问:我公司在境外设立销售代表处,现需要向境外代表处支付办公费用。请问是否需要向税务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答:根据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受3万美元的限制。对此类对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无需开具免税证明。至于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问:目前,我公司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平时,是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是否应汇算清缴?哪些情况免予参加汇算清缴?

  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非居民企业仍应履行正常的税款申报义务,参加汇算清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 00017 你问我答 2010-06-04 nw.D1000FFN_20100604_15-00017 2 2010年06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