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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能随意开店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行为

  记者 毛传来 

  

  本报讯 隔壁的邻居把住宅变成了小卖铺,每天的吆喝声、讨价还价声不绝于耳;对面的房屋办起了公司,陌生人随意进进出出……今后,面对这种影响自己生活的事情,你可以站出来说“不”了。

  5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这种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特别是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现象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提出,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同时还应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尤其是把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条例》还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

  如果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住宅不能随意开店 2010-05-31 nw.D1000FFN_20100531_3-00002 2 2010年05月3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