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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一、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等问题;三是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四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情况。

  凡属于检查对象的,应按当地统计执法大检查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如实报送《自查表》。对隐瞒事实或妨碍干扰检查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571)87053279,邮编:310025;电子信箱:zj-zfc@zj.stats.cn。

  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公告

  浙江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办公室

  2010年5月31日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于今年5月至9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2010-05-31 nw.D1000FFN_20100531_13-00003 2 2010年05月3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