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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政治纵深

干部没选好 责任逃不了

——解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

  视觉中国 供图

  核心提示:

  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职要追究。最近,中央出台的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提高了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任用的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是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事前报告 监督前置

  【制度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规定,12种情形应当事先报告。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包括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越级提拔干部,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等5种情况。

  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况。

  【浙江实践】我省不仅严格执行干部提拔任用事先报告制度,而且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工作公开性。公开选拔已成为我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方式。特别是2008年9月,我省大规模竞争性选拔干部以来,杭州、宁波、温州等地探索开展市、县(市、区)联动、统分结合的联合公选,湖州探索开展定期分类资格考试为主要内容的有限公选,改变过去“少数人选人”和“少数人中选人”的做法。

  【点评】事前把关不严,最易产生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最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一步将监督关口前移,可以强化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防止用人上的违规现象发生。

  事后评议 约束到位

  【制度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为“一报告两评议”。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浙江实践】2010年2月召开的省委全委(扩大)会议上,省委常委会向全会报告了2009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与会的238人对2009年度我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民主评议,对2009年度提拔担任省辖市党政正职、省直单位(含事业、企业、高校)正职等11名领导干部进行了民主测评。至此,我省省、市、县(市、区)三级全面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点评】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逐人进行评议,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的延伸。将两项评议结果进行对照、综合分析,有利于客观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离任检查 责任追溯

  【制度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本地区用人风气、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等情况。

  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浙江实践】宁波市从2005年开始实行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任期内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是否遵守干部工作纪律、是否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群众反映如何等。从2009年起,该市把离任检查范围延伸到市直单位,实现对全市所有“一把手”用人行为的规范。金华市从今年4月起,在市直党政部门全面启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用人责任和经济责任“两责联审”,由组织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同步联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检查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点评】有权必有责,离任检查,可以说是一种“用人审计”,发挥由事后惩戒向事前追溯的倒逼作用,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抓住了关键环节,也可防止离任前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现象的发生。

  失职追究 违者必究

  【制度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近40种主要情形。

  【浙江实践】目前,我省各级组织部门通过“12380”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举报信箱等渠道,认真受理查处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去年,全省共查处违规用人案件13起,涉及地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两人,乡科级干部19人,纠正违规任用的干部25人。

  【点评】明确的责任和严格的责任追究,使以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违规失责难以追究等突出问题得到破解,使责任追究更加从严,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声音

  四项监督制度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剑指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形成推进干部选任监督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制度保证。制度的约束力取决于执行力。作为组工干部,要在认真学习、深化认识的基础上,联系本地实际探索实践,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杭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于跃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是我们党执政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部位。当前,干部任用成为腐败易发领域,不乏一些“表面走程序、背后有猫腻”的情况。中央出台的这四项监督制度,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抓住群众在干部任用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制度出台固然好,不过,更重要的是要把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好。

  ——省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陈华兴

  

  四项监督制度出台,体现党和政府铲除干部任用腐败土壤、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决心和态度,符合广大百姓的期待。好的制度需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希望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不废纪律、不搞特殊、不搞例外,严格执行,真正把好选人用人关。

  ——金华市机关干部朱俊华

  

  中央这四项监督制度是一个严格吏治的有力武器。它不仅堵住了以往干部任用工作中的一些漏洞,还建立了新的监督规则。随着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必将使我们的干部队伍更加纯洁、更加富有战斗力,做到让党放心,人民满意。

  ——读者 刘国昌

  

  四项干部任用监督制度为防止选人用人上出现不正之风安装了“安全阀”。这是一份“宣战书”,值得期待、为之欢呼。

  ——网友“香香脆脆的花生”


浙江日报 政治纵深 00013 干部没选好 责任逃不了 2010-05-27 nw.D1000FFN_20100527_7-00013 2 2010年05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