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量刑适当
文强等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后,该案二审审判长张波就社会关注的维持对文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进行释法。
张波介绍,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文强身为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11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大肆收受下属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特别恶劣;他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非法干预案件办理,致使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社会危害性极大。
“因此,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张波在宣读二审判决书时强调说,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