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盗卖 为何难追回
有关人士提醒,“三证”一定要保管好
记者 黄宏
记者 黄宏
本报讯 前几天,宁波人王某心里有点郁闷:在他名下的一套别墅,被他妻子偷偷卖掉了,还找了个人冒充他,把房子过户给人家。拿钱后,他妻子消失了。
自己名下的房子,怎么能被妻子说卖就卖了呢?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宁波市房管局的过户手续。不料,鄞州区法院一审判他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又判他败诉。
王某和妻子徐某感情不好,2007年曾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位于鄞州区的一套别墅归儿子,作为儿子将来的婚房。没想到,在2008年底,徐某偷偷拿出王某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带上一份委托书,来到宁波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将别墅挂出。当年底,徐某和别人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售价345万元。因房产交易必须本人到场,2009年1月,她与一名与王某长相相似的男子,到宁波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发现这人是冒充的。
“明明是我的房子,为什么法院不能撤销过户手续?”王某有些纳闷。该案的一审审判长——鄞州区法院院长张光宏说,《物权法》第106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房产是善意取得,房管局的过户手续就不能撤销。尽管在房管局时,徐某没有提交固定的格式合同,但由于有房管局设计的审批表,有双方的签名、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信息,符合合同的格式,可以认为是合同,这个过户手续是有效的。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斌认为,如果发现这个过程中,房屋中介、房管部门确实有错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索赔;此外,还可以向盗卖房产的人要求赔偿。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三证’一定要保管好,千万不要轻易交给别人。”朱斌说,房屋原所有权人发现房产被盗卖之后,争议还没解决时,要防止对方把房屋再次出售给另外的人。建议房屋原所有权人要赶紧到房管部门进行更正登记或者疑义登记,防止房子被再次出售。
《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