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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财税

你问我答

  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分配2008-2009年税后利润,对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请问,对该笔税款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如董事会决议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股权成本价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具体参见财税「2009」59号文和国税函[2009]698号补充698号文内容。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 00017 你问我答 2010-05-21 nw.D1000FFN_20100521_10-00017 2 2010年05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