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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财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增势喜人

省国税局启动为期百天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宣传活动

  通讯员 徐海荣 记者 顾志鹏 

  

  2009年,我省国税部门征收非居民税收收入达12亿元,增幅162.97%,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今年1-4月,非居民税收收入达3.74亿元,增幅达78.09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水平,省国税局决定将从6月初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利用各种形式,举行为期百天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系列宣传活动。日前,省国税局副局长乐国定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详细介绍了我省国税部门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情况。

  记者:非居民税收管理是税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热点、重点问题。请问,非居民企业既然不是居民企业,为何还要征税呢?

  乐国定:非居民企业是相对于我国税收居民企业的一种国际性称谓,因为在我国境内取得所得,所以必须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征税,主要是为了行使我国的税收主权,这对于维护国家利益、防止税收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投资、跨国贸易和人员的流动,使得所得税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越来越复杂,频繁的跨国经济活动创造了越来越多的非居民税源。如果不采取措施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本属于我国的税源就会被其他国家征收,国家税收权益就会受到侵蚀。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到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20多个非居民税收政策与管理方面的文件,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势在必行。

  记者:我省非居民企业的情况如何?

  乐国定:我省非居民企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在我省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承包工程等;另一类是在我省虽然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如从境内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收益。目前,在浙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大约有2000户,其中,95%以上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及其它服务业,这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需要自主申报纳税。对第二类的非居民企业,主要是由境内支付方在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时候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从投资地来看,非居民企业主要来自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韩国、美国、日本及一些中东国家。

  记者:近年来,我省如何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

  乐国定:近年来,我省国税部门主要从3个方面来开展此项工作。一是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主要是提高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意识和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意识。同时,扩大非居民企业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认知度,发挥大众的监管作用,让更多的非居民税源浮出水面,有效避免税收流失。二是完善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设置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好配足专业人才;加强管理创新,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三是加大非居民管理力度。规范日常管理,加强纳税服务、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防范欠税;以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规范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突出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制定操作规程,及时把好税务证明出具关,控管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同时方便支付人付汇,以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及时掌握居民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款缴纳情况,有效防止非居民税源流失。 

  记者:我省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的难点与瓶颈是什么?

  乐国定:目前,最大的难点是非居民企业税源的监控。一是非居民税源突发性、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大量的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国际运输或设立其他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非居民税源信息难以准确掌握。二是信息不对称,信息资料难以收集、纳税证据难以获得,征税与否难以界定。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及时跟踪掌握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最大的瓶颈是缺乏具备处理复杂跨国税收业务能力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亟需建立一支业务功底扎实、职业识别能力良好的高水平的非居民税收专业化队伍。

  记者:下一步我省将如何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

  乐国定:具体来说,要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提高非居民税收文件的可执行性。二是加强非居民税收宣传,提高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度。三是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机制。四是加强调研与培训,提高干部业务技能。

  

  

  

  非居民企业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日报 财税 00017 非居民企业税收增势喜人 2010-05-21 nw.D1000FFN_20100521_2-00017 2 2010年05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