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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中国

86种经济犯罪——

两部门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

  信用卡恶意透支万元

  规定指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骗贷或违法放贷百万

  规定指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也明确指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储或变相吸储

  根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使用假币逾4000元

  规定指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据新华社)


浙江日报 中国 00008 两部门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2010-05-19 nw.D1000FFN_20100519_9-00008 2 2010年05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