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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版:财金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费用列支以权责发生制

  为原则

  问:一笔发生在2006年的基建补偿,因补偿金额当时未确定,发包方也未计提可能支付的补偿金额。2009年发包方与承建方协商确定了补偿金额,发包方就将该支付的补偿金计入了2009年费用。请问该项支出能否在发包企业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上述情况属于2006发生补偿损失,但当时未确定补偿金额而实际在2009年才支付,该项支出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不能在2009年度税前扣除。

  铁路运输发票

  没有规定抵扣期限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请问铁路运输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多少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仅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铁路运输发票没有规定抵扣期限。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金 00019 你问我答 2010-04-27 nw.D1000FFN_20100427_13-00019 2 2010年04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