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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加班 要否付双倍报酬

  本报天台4月20日电

  记者 陈敢 通讯员 朱利明

  

  保安员的工作经常没有双休日,而且往往通宵值班。那么,他们在正常工作8小时外的加班,该不该支付150%或200%的报酬?今天上午,天台法院就12名保安员起诉某物业公司要求支付双倍加班费案进行审理。法官释疑:特殊工种可以不付。

  2007年下半年,包某等12人先后进入宁波市某物业公司天台分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底,包某等人就加班工资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按1.5倍至2倍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包某称,从2007年下半年到2009年下半年的两年时间中,他工作了5840小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840小时。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所以,诉求物业支付加班报酬,其中加班工资按照150%计算的为864小时计8035元,按200%计算的为976小时计12012元,两者合计20137元。物业还需支付离职补偿金。其余11名保安员也要求物业公司支付金额不等的加班工资和离职补偿金。

  物业公司一方则辩称,包某等人所从事的是保安员工作,属于特殊工种,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安员属非生产性工种,是企业值班岗位,由于岗位特殊性,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可以不作为加班时间。同时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休息日及劳动报酬的约定予以接受并按约履行,且被告在每月工资发放中,也已支付相应加班工资。因此,对原告要求额外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物业公司主动支付了12名保安员各600元至1200元不等的离职补偿金。


浙江日报 社会 00010 保安加班 要否付双倍报酬 2010-04-21 nw.D1000FFN_20100421_2-00010 2 2010年04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