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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社会

鞭炮失火 判赔5万

  记者 洪加祥 通讯员 钟根清 任正东

  

  本报讯 今年4月12日,龙泉市法院一审判处小吴(化名)及监护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同时认定竹筷厂因存在疏于防范的过失,既没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又没安排值班人员,对火灾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故减少小吴等男孩及监护人的经济责任,赔偿数额定在58140元。

  去年1月,龙泉市八都镇樟府会村竹筷厂突然起火,半成品竹筷烧了9小时,竹筷厂被烧毁。 

  经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系该村小吴等4名10岁男孩放鞭炮引燃竹粉所致。初步估算,大火使竹筷厂业主吴安理损失30多万元。火灾发生后,八都镇政府组织调解,但4名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拒绝参加。今年4月,吴安理将4名男孩及监护人告上法庭。


浙江日报 社会 00011 鞭炮失火 判赔5万 2010-04-15 nw.D1000FFN_20100415_8-00011 2 2010年04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