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物长宜放眼量
徐园
徐园
今天关于丰田的两条传闻,让国人很不是滋味:
一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丰田将不得不面对美国交通部高达1637.5万美元罚款。这是美国政府迄今对汽车公司做出的最大金额的民事处罚。
二是在中国,丰田突改口风,称不会对召回车辆车主给予额外的经济赔偿。
前几天浙江省工商局和省消保委对丰田所提的五点要求,也只不过是照搬美国的“套路”。要知道,丰田公司在全球2008财年、2009财年连续陷入亏损的境况下,2009年却在中国市场获取了超过10亿美元的巨额利润……
对比丰田在中美的不同态度和境遇,国人只能愕然相问:丰田拒不接受的话,我们还有什么惩罚和强制性措施?
在美国,人家对汽车召回有严苛的法律。早在1966年,美国就出台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经过44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如果出现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和相关真相的情况,负责人可以处15年徒刑,厂家付出少则1500万美元,多则上亿美元的代价。而中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只是一个部门性法规,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对于故意隐瞒缺陷的行为,仅处以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而浙江工商手中的“牌”,也仅仅是10年前出台的一部地方法规。
跨国企业对中国市场之所以实行差别化策略,之所以许多洋品牌在中国能够逃脱责任,很大的原因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尚不完善,给了跨国公司以可趁之机。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让我们的法律“硬”起来,我们的消费者才能“硬”起来。
丰田公司的做法,单纯从法律的角度讲可能是不违反中国法律,但需要提醒的是,面对日渐理性和成长起来的中国消费者,区别对待的做法只会给其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