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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财税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问:去年我公司从事唯一花卉种植业务,经税务机关认定属小型微利企业,实现年利润20万,请问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唯一花卉种植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20万×20%×50%=2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抵企业销售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问:我单位是固定资产扩抵企业,但是当时购入的固定资产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扩抵期间退税,请问,现在我单位卖出这部分固定资产时,是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还是按适用税率17%征收?

  答:根据有关规定,2008年以前已经纳入扩抵范围的固定资产,其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适用17%的税率。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 00017 你问我答 2010-03-11 nw.D1000FFN_20100311_14-00017 2 2010年03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