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打击炒房炒地
据新华社海口3月4日电 (记者 孙志平) 海南日前出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决定加强商品住房交易和土地市场监管,打击炒房炒地行为。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由于部分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人为哄抬房价,海南房地产市场迅速升温,出现房价疯涨、购房者盲目跟风抢购等非正常现象。1月15日,海南决定暂停商业性开发土地出让和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目前,海南楼市观望气氛浓厚,成交量明显下滑。
为抑制炒房行为,海南省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合同注销备案制度。要求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1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暂停预售许可。同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严禁办理房屋转让和更名手续。
为防范恶意炒卖土地,海南省强调,已出让的土地,未按规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依照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坚决予以收回。同时要求,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逾期90日未付清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定金或保证金不予退回。
海南省还规定,商品住房销售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在公开销售前24小时,应在商品住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价目表,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