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摘要
《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摘要
换房政府和换保障政策
(一)换房政策
1、换房地点。农村宅基地换房地点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2、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换房户,换取由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公寓房,公寓房建筑设计户型面积分为60平方米左右、80平方米左右、10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四种。
3、换房的标准面积和价格确定
(1)标准面积。换取的标准面积为每户基数40平方米,再加上每人40平方米,每户换房数量不得多于3套,总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
(2)价格确定。换取的标准面积内部分的价格确定参照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签约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层次差价系数参照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相应标准执行。
(二)换保障政策
经营权换保障政策参照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执行。换保障户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照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以换保障签约的时间为基准日,对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每人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7000元,达到和超过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参照海宁市被征地农民政策,为其按第二档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中15000元记入个人保障账户。医疗保障享受大病医疗统筹。所需资金除镇(街道)按换保障户达到或超过劳动年龄段人员每人负担5000元外,其余由市财政解决。
适用对象与条件
凡具有海宁市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换房”和“换保障”:
(一)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
(二)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
(四)自愿永久放弃全部经营权(含自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