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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财税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自建房购进灯具

  不得抵税

  问: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你公司购进的日光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碰撞试验汽车

  不属视同销售

  问:汽车生产企业将本企业自产汽车用于管理部门使用,是否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 如果将本企业自产汽车移送企业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实验,是否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规定,企业将自产汽车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及碰撞试验,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自产汽车用于视同销售规定范围的,如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缴增值税。

  捐款可按比例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款,并取得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请问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款并取得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 00011 你问我答 2010-02-26 nw.D1000FFN_20100226_11-00011 2 2010年02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