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不许出租公房
在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等将不再出租公房当“房东”。从厦门市监察局了解到,厦门市实施的公有房产管理改革要求,各单位非办公用公有房产全部收归市公房管理中心,按市场化原则公开处置。
据了解,2009年厦门市共清查处置了73个单位的自营房产923处,面积达44.4万平方米,目前已有830处房产移交作为直管公房统一管理,年租金收入1625万元。改革后,厦门市按照市场原则对空置公房进行处置,一是将接收的空置非住宅用房公开招租,实现其租金收益最大化;二是将接收的部分土地房产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公开出让;三是将部分自管房产移交有关方面公开拍卖,收入上缴市财政。
厦门市监察局表示,厦门市实行机关单位自管房产统一管理和处置,对于最大限度盘活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对建立集中统一、清晰高效的房产管理新机制;对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