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腐败”的表现形式虽然五花八门,但不外乎如下几点:
收受贿赂
有资料显示,因贪赃枉法而受到法律惩处的贪官,在春节期间收受贿赂的比例占所有案例的31%,而大部分贪官认为在节日收礼不是受贿。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曾这样为自己辩解:“逢年过节,总会有人前来表示一下心意,这些都是礼尚往来,怎么能认定是受贿呢?”无独有偶,辽宁“巨贪”慕绥新在忏悔录中则表示:“我在沈阳市任职的4年中,有180余人每逢年节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送物多达600余万元。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把这种送礼行为看作是‘人情往来’而坦然待之。”曾被称为“红包书记”的丁仰宁就喜欢在春节期间收钱,他认为这时收的钱是“红包”,而收“红包”是“不犯法”的。
吃喝玩乐
近年来,许多企业老板流行请领导干部到宾馆酒楼吃饭,以此作为联络感情、拉拢人情的手段,有的甚至买来年夜饭的订单,作为贺礼送给有关领导和实权人物。更有少数人不仅在中国传统节日里送礼,还借外国人的节日,如圣诞节等节日行贿。
公费出游
在一些单位,领导以参观考察为名,组织集体旅游。有的公家解决部分车船费和住宿费,有的旅游费完全由公费报销,有的将旅游费摊派给下属单位及有关企业,有的让景区所在地的本系统下属单位或协作单位接待,有的异地互相接待,等等。
滥发钱物
每逢佳节,不少单位以节日消费为名,给干部职工滥发福利、奖金和纪念品。尽管这几年有关部门一直在三令五申禁止印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但还是没有彻底禁绝,一些商家少则发售数万元,多则发售上千万元,而这些购物券大都由公款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