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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房产新政

  本报杭州1月9日讯

  记者 毛珺 

  

  今天,杭州市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在杭州市区购买自住型和改善型普通住房可享受房款总额1.3%购房补贴。

  《意见》规定,在杭州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享受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在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享受房款总额1.3%购房补贴;因房屋拆迁(含危旧房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市区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1.3%购房补贴。

  上述几种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另外,原有杭州“24条”房产新政中的购房入户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政策仍将在2010年延续。允许杭州县(市、区)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由杭州公积金中心给予公积金贷款利息30%的补贴,补贴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停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

  《意见》同时明确,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原有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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