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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景土告字[2009]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于2010年1月18日9时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景宁县老城拆迁A14、A15地块、景宁县寨山桥地块规划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1.土地坐落:1号地块:土地坐落景宁县鹤溪镇城南区块,2号地块土地坐落景宁县城鹤溪路与寨山路交叉口东南侧(详见用地红线图),是比较理想的建设用地。
二、竞买对象: 1号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竞得土地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时应当符合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相应的资质要求。2号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且不低于保留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本次拍卖设保留底价。
四、本次拍卖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0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15日,到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中心买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0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15日,到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携带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请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个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15日16时。保证金必须于2010年1月15日16时前汇入景宁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景宁县建设银行,账号:33001697735050001928,中国工商银行景宁支行,账号:1210291009049000828)。成交后,保证金抵冲出让金。未成交者竞买保证金自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0年1 月15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文件等,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建设,1号地块:三年内竣工,2号地块:二年内竣工。
七、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拍卖不成交的,我局将依照相关规定终止拍卖,终止拍卖出让后自动转为挂牌出让,拍卖公告时间折抵挂牌公告时间,1号地块:起挂价为8500万元,并重新设保留价,每次增价幅度为50万元,2号地块:起挂价为138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30万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八、其他约定:
拍卖成交价即土地出让金包括大配套费,不包括小区配套费、契税和其他规费、税费。
九、本公告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网址:www.landchina.com)、《浙江日报》、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中心网站、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布。
十、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拍卖出让文件》。
联系人:刘先生 杨先生
联系电话:(0578)5082980
13858930928
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09 年12月28日
地块 地块名称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土地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方式 出让年限 竞买 起拍价 增价
编号 (㎡) 用途 保证金 幅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景宁县老城拆迁A14、A15地块 景宁县鹤溪镇城南区块 30759(以实测面积为准),其中A14地块16331,A15地块14428 商业 A14地块≤1.0, A14地块≤45%,A15地块≤52% A14地块≥30%,A15地块≥20% 拍卖出让 住宅70年 5000 8200 100
1 住宅用地 A15地块≤1.25 商业40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景宁县寨山桥地块 景宁县城鹤溪路与寨山路交叉口东南侧 1618(以实测面积为准) 商业 ≤2.10(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 ≤60% / 拍卖出让 40年 800 1200 50
2 用地 万元 万元 万元
2.其他指标应符合建设局的规划条件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