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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经济新闻

  根据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浙江日报 经济新闻 00006 2009-12-10 浙江日报000062009-12-1000018 2 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