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一款,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承接业务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国家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