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