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社会性集资收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社会性集资收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