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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社会性集资收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日报 专版 0001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2009-12-04 48256F32002924A64825768000497464 2 2009年12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