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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日报 专版 0001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12-04 48256F32002924A6482576800049709B 2 2009年12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