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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财税之窗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正确开票和申报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发现,很多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并不清楚该开什么发票,怎么开票,又该如何申报。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国税部门提醒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对于有符合前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开票税率为4%,按下列公式确定开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在下月初抄报税后,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二部分(简易办法征收部分)看到该销售额和税额。然后,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3栏“应纳税减征额”一栏填入相应减半的税额,最后方可实现2%的减半征收。需要说明的是,按简易办法征收核定的应纳税额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戚志钢)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09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正确开票和申报
2009-11-30 48256F32002924A64825767900080D36[B1-顾志鹏] 2 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