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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6版:政治纵深·法治

湖州南浔法院对一起协警强奸案的判决,因出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词,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是误读,还是为被告人开脱?

  很少有人会想到,湖州南浔法院对一起强奸案的判决,经过不足400字的文字报道后,竟然会“爆发”成为网络热议的事件。

  更没有人会想到,源自辩护律师的一句“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会“阐释”成网络热词“临时性强奸”,最后还引发“临时性+”的组词流行。

  是误读,还是有意为被告人开脱……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词从何而来?本意究竟是什么?

  事情还得从10月29日出现的一则简短报道说起——

  “……6月10日晚,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了。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文内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引起网民热议的焦点所在。这一词汇,经一个名为“辽河鱼”的网民加以评论后,很快就演变成一个新的网络热词——“临时性强奸”。

  “辽河鱼”的看法是:“‘临时’,即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 

  一些网民指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之所以“被演绎”,除了从法律意义上说这一提法不规范、不严谨之外,还有“临时性”这一个词用在这里,本身也容易产生歧义。

  不过,极具嘲讽、搞笑意味的“临时性强奸”的出现,还是令很多人都始料不及。

  此案的辩护律师之一、湖州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郁其成婉言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他只重申一个判决书上也写明了的事实,那就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最初是他在为被告人辩护时,为了突出强调被告人是“临时起意”、无预谋的犯罪,才归纳出的一个词汇。

  对此,南浔法院有关人士也作了解释,指出法官采纳的是被告人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等辩护意见,而不是把它作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来运用或创设的。

  不过,汹涌而来的网络舆论,还是迅速转为巨大的现实压力,使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面对记者采访时,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少说甚至不说。

  是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误读,还是有意为被告人开脱?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在字面上的意思也不难理解,那为什么还会演变成为备受非议的网络热词“临时性强奸”呢?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临时性强奸”指向的批评对象,其实并不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新词,而是很多网友心中存在疑惑:法官采纳辩护律师关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说,是否有为被告人——两个协警开脱之嫌?

  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志华认为,网友的疑惑可以理解。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强奸妇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有“二人以上轮奸”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法庭一旦认定存在轮奸情形,对行为人的基准刑应当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网友目前所能了解的案件信息看,两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明显属于轮奸。即使考虑各种从轻情节,也不可能只判3年。”方志华表示,轮奸情形的认定与否,对两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且不能回避。

  “一般意义的强奸”与具有“轮奸情形的强奸”,在定罪量刑上的明显区别,对任何一个法官来说,都应该属于基本的法律常识。而据记者了解,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并不是“初出茅庐”,最先对外报道这起案件的也是法院内部负责宣传的通讯员。

  “我个人觉得,他们不可能是明知自己判决有问题,还主动曝光,这里边应该存在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误解。三四百个字的报道很难作出准确、充分的阐述,更何况是涉及个人隐私的强奸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说,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强奸”,应该有该案法官充分的断案理由,即使有争议,也应该是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内。至于具体是什么理由,相信很快就会有明确的说法,但希望量刑不要由“畸轻”变成“畸重”。

  据一位知情者透露,那位通讯员已暂时不再负责宣传,“她的本意很纯粹,只是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的宣传,给人以警示教育,根本没想到竟然会引起这样一场轩然大波。”

  “临时性”网络组词风行,背后的原因更值得深思

  由“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演绎而来的网络热词“临时性强奸”,“热度”之高,可谓惊人。电视、报纸和网络上的各种评论连篇累牍,一些情绪激动的评论甚至称之为“法制灾难”、“亵渎司法公正”、“挑战公众智商”……

  不仅如此,很多网民争相戏谑“临时性”一语,造出各式各样的新词组,“临时性顶一下”、“临时性转一个”、“临时性路过”、“临时性不发表意见”、“临时性灌下水”等等风行网络,乃至一些网民还把离婚称为“临时性离婚”、把“闯红灯”称为“临时性闯红灯”、把豆腐渣工程称为“临时性建筑”等等。

  对此,也有一些网民认为,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演绎为“临时性强奸”,虽有过度阐释之嫌,但事实上,这样一个看似孤立的事件背后,实则反映了人们的关注,已不仅仅停留在这一起案件的本身,而是表达了对司法公正的焦虑与渴望,这应该引起司法部门的高度关注。只有切实解决了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不正常现象,这一类网络热词才会越来越少,直至消失。

  浙江大学社会学教授冯钢认为,如今许多网络语言的出现与流行,都反映了老百姓因为对社会公权力某种程度的不信任而发泄的不满情绪。这种网络语言,往往已不直接针对某一具体事件,而是以一种嘲讽、搞笑的方式迅速流行开来。这表明我们的社会还缺乏一种健康有效的意见表达途径,即使是在网络这样一种相对比较宽松的环境中,老百姓对正常表达意见所能起到的社会效果依然缺乏信心。

  延伸阅读

  协警强奸少女案

  近日将开庭再审

  继日前公布“量刑畸轻”的调卷审查结果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南浔这起协警强奸少女案提起再审,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湖州市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原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及相关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并明确要求,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不管涉及谁,都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目前,湖州市公安局正在开展协辅警队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专家呼吁

  办理妇女受侵害案应有保密承诺

  省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秘书长汪迪波认为,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问题,应该成为湖州南浔协警强奸少女案的关注焦点之一。

  她建议,对妇女受侵害案件,办案人员和机构在处理或提供帮助之前,应先对受害人作出书面等有证据效力的保密承诺,并明确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突破心理障碍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另外,在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增加受害妇女因性权益受侵害的赔偿额度,甚至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


浙江日报 政治纵深·法治 00016 是误读,还是为被告人开脱? 本报记者 朱海兵 2009-11-27 48256F32002924A6482576770052ED49[A1-朱海兵≈B1-周咏南≈B1-杜大强];浙江日报000162009-11-2700017 2 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