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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本省要闻

地质灾害防治 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破坏的地质灾害令人心悸。

  我省通过立法筑起地质灾害防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设立防治专项资金

  现状:我省不少地质灾害易发区属于欠发达地区,纳入财政预算的防治经费有限。

  条款内容:省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分析:在我省实践中,省和一些市、县(市、区)已根据实际需要探索设立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并取得较好效果。为保障地质灾害防治顺利开展,可以法规形式进行规定。

  防治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现状:我省80%以上的地质灾害是由工程建设造成的,由于责任事后认定以及地质灾害发生的复杂性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及时认定,延误地质灾害治理。

  条款内容: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

  分析:明确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的内容、要求和责任,以及法律后果等在土地出让(使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从源头上落实防治责任,减少人为致灾,这是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立法中的一项创新。

  避让搬迁方案向社会公布

  现状:当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政府需要对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学校、村(居)民实行避让搬迁。

  条款内容: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在搬迁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

  分析:避让搬迁关系着老百姓的“安居”大事,政府部门在编制方案时,要多听听群众对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的意见。

  (本报杭州11月25日讯)


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地质灾害防治 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本报记者 袁艳 通讯员 闫拥洲 2009-11-26 48256F32002924A648257679001BF463[A1-袁艳≈A5-闫拥洲≈B1-陈志农] 2 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