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单位公款
大多用于吃喝
将近两年时间,舟山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几乎没在家中吃过一顿饭。他总是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而且还特别“大方”,总爱抢着埋单。日积月累,他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动用的公款竟然达44万元。
今年10月21日,舟山市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法庭上,傅平洪振振有辞:“餐饮费是业务招待不是贪污。”但舟山市中院认为,傅平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吃喝玩乐,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胡红星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纯粹为个人目的的公款吃喝从客观上侵犯了公共财产权,等于用吃喝等手段占有了公款,原则上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