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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本省要闻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规划“红线”要硬起来

  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规划越来越受到百姓的关注。规划不透明、“朝规夕改”、开发商或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现象时有发生,老百姓要求提高规划的透明度、科学性、严谨性的呼声日益强烈。

  日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草案)将以立法形式,引导和保障规划的科学性,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规划是全体百姓的事。近年来,全省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实施“阳光规划”,此次条例(草案)将这些探索和创新列入条款中,以法规的形式保障公众的参与,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条例(草案)要求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媒体上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为了给公众充分的考虑和提建议、意见的时间,条例(草案)规定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还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在送审材料中附具。

  严控规划频繁“变脸”

  一些地方“朝规夕改”、 “领导调动,规划重弄”的现象并不少见,不仅浪费大量人力物力,给地方财政造成巨大损失,给城市规划建设带来混乱,更损害了政府形象和信用。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划不能由一些人手中的“橡皮”随意擦改,而是要像“接力棒”一样一任传一任,才能保证城乡建设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条例(草案)规定,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修改,都需按照原来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确实遇到总体规划修改后对用地布局及功能产生重大影响,实施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需要修改,实施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需要修改等情形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条例(草案)还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规划“红线”要硬起来 本报记者 袁艳 2009-11-09 48256F32002924A648257663003215D7[A1-袁艳≈B1-蒋一娜] 2 2009年11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