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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本省要闻

《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颁布执行

10万元可办“农民银行”

  本报讯(记者 施晓义 通讯员 吕律) 记者近日从省工商局了解到,由省工商局和省银监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已颁布执行。今后,我省农民只需10万元便可开办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此缓解农民借贷难。

  据悉,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自愿入股组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合作制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资金互助社的发起人可以是地道的农民。

  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农村资金互助社远远低于小额贷款公司。办法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允许农民开办资金互助社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农民解决贷款难,因此该办法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只能为其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农村资金互助社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有着特殊的准入和退出政策。办理开业登记前,应当经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前,应当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其经济性质统一核定为“农村资金互助社”。 


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10万元可办“农民银行” 2009-11-04 48256F32002924A6482576630044A7B3[A1-施晓义≈A5-吕律≈B1-陈志农] 2 2009年11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