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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财税之窗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灾区捐赠税前列支不受限

  问:去年我公司通过县以上慈善民间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50万元人民币,而公司在2008年年度净利润为负,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向灾区捐赠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08年底之前一次性全额扣除。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但可弥补亏损的计算口径应该是按所得税法规纳税调整之后的亏损,而不是企业会计账面亏损。

  领用原材料用于研发可抵扣

  问:公司采购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以及为实验室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等用于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研发活动,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目前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上述四项所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此外,上述第(一)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可抵扣的范围,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条例中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扣税凭证,并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是可以抵扣的。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9-10-30 48256F32002924A64825765E000D5367[B1-顾志鹏] 2 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