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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丽水资讯

为大病困难群众提供重要保障

丽水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五年成效显著

  本报讯 (通讯员 潘志宏) 丽水市的医疗救助工作始于2004年,2005年全面建立起医疗救助制度。5年来,全市累计筹集医疗救助资金6223.71万元,截至9月底,已经累计救助贫困群众24857人,累计支出救助资金5382.46万元。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对减少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5年多时间的探索、研究和实践,丽水市医疗救助工作迈上了一个个新台阶,政策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方式方法不断创新、操作程序不断改进。最重要的是更加人性化地为大病困难群众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和帮助,减轻了困难群众的看病负担。

  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扩大救助对象,从制度建立初期的城乡低保对象、集中供养对象、患大病并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对象,扩大到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其家属、特困职工、“三老”人员、在乡历届县级以上劳模、精简退职老职工、“见义勇为”者以及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等;另一方面扩大救助病种,将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高血压Ⅲ期、脑血管意外、精神病等难以根治或易复发病种纳入救助范围。

  不断加大救助力度,对部分困难群众实行了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针对起补线以下部分医疗费,采取发放门诊医疗卡等形式进行救助;对特殊对象或特别困难对象实施二次救助;大幅提高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从制度建立初的5000元/人或1万~2万元/户提高到2009年度的3万元/户。

  医疗救助制度一开始对绝大部分救助对象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住院起报线500~2万元不等,门诊很多地方根本就没有报销。经过几年的政策调整,目前,全市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均实行零起点救助,部分县降低或取消了大病困难群众的起付线。同时,摸索出了一套科学的救助程序,在严格上报、审查、核定、审批的基础上,从年报、年批、年结提前到季报、季批、季结,部分特殊困难群众还能享受到随报随结,及时拿到了救助款,既方便了困难群众,又提高了救助效率。

  医疗救助资金是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有序开展的命脉,各地每年都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医疗救助年度筹资水平也在逐年提高,从一开始的3元/人提高到今年的8元/人。同时,各地都加强对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为确保困难群众最大限度得到政府的救助,还规定年度资金结余率不能超过年度筹集资金的10%。

  为了扩大群众对医疗救助制度的知晓力度,丽水市各地在全力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同时,专门规定每年的10月份为“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月”,专题开展政策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专栏、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医疗救助政策,让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掌握医疗救助各项政策,方便困难群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享有的权利。

  医疗救助制度从无到有虽然只有短短的5年多时间,但它已经成为大病困难群众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为不断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


浙江日报 丽水资讯 00014 丽水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五年成效显著 2009-10-28 浙江日报000142009-10-2800014 2 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