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额超标
问: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根据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即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企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问:我公司为通用设备制造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生产周期一般为3-6个月,现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对方支付20%的预付款,生产过程中支付10%的进度款,提货时支付40%的提货款,货到购货方现场经安装调试双方检验合格签字转移产品所有权后,支付20%的安装调试款,质保金10%,一年后支付。请问该笔合同增值税的纳税时点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有进一步的具体解释,即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综合以上所述,你公司所采用的销售方式应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