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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本省新闻

萧山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

“醉驾”者,党纪政纪处分!

  本报杭州8月21日讯 (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 谢佳 胡早玲) 因醉酒驾驶或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区管领导干部因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累计被抄告两次以上的,将影响考察、提拔和使用……

  记者今天得悉,萧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分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联合决定,针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抄告制度。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造成重大影响的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实行实时抄告,其他行为实行每月一次的定期抄告。

  经萧山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的这一抄告制度,明确指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为违法交通行为开脱说情,教育身边的工作人员和家属子女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为营造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做出表率。

  按照规定,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酒后(醉酒)驾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媒体关注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分别抄告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记入个人档案。区纪委(区监察局)依据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视情给予交通违法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处分,区组织部、区人事局分别在干部提拔使用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上作出相应处理。

  为提前预防“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萧山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发送警示短信,提醒他们要带头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并在各饭店、宾馆、酒吧和娱乐场所明显部位安放“请勿酒后驾车”提示牌,在重点时段派人监督、劝阻意欲酒后驾车的人。萧山公安分局更是再次重申,凡发现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一律予以辞退,决不姑息。

  8月7日全省交通严管整治行动开始至今,萧山发现“醉驾”者11人,其中没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浙江日报 本省新闻 00002 “醉驾”者,党纪政纪处分! 2009-08-22 48256F32002924A648257619004341F9[A1-朱海兵≈A5-谢佳≈A5-胡早玲≈B1-陈志农] 2 2009年08月22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