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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财税之窗

政府补贴收入为何要缴税

  近日,磐安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小吴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入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县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取得政府补贴33441元,但合作社将其列入减免税收入进行核算。于是,小吴马上通知合作社负责人老周补缴企业所得税8360元。这让老周很纳闷:自己已办过免税手续了,为什么政府给我的补贴还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作了具体的解释:上述规定第一项所称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项所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第三项所称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而该合作社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不符合上述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听了小吴的一番解释,老周终于明白了,并连忙让会计去补缴税款。  (吕斌 敬阳 四海)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2 政府补贴收入为何要缴税 2009-08-21 48256F32002924A64825760A000FD1FF[B1-顾志鹏] 2 2009年08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