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12版:财税之窗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中外合资企业股份转让

  问: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现外方股东(该股东为法人)打算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外国投资者,请问该股份转让价格是否需要评估?办理转让前是否需要税务部门核准?股权转让款的付款凭证是否需要提交给国税部门?

  答: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股权转让款的付款凭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作为上述管理程序中的附件提交。此外,依据新税法中的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对于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

  问:我单位是经国家批准的从事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请问可否执行财税(2009)64号文中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4号规定,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在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内在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其提取的贷款准备可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2 你问我答 2009-08-21 48256F32002924A6482576180007628F[B1-顾志鹏] 2 2009年08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