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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国内要闻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据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在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高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来自全国的1141位人大代表出席大会,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大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建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人一向追求的目标。1952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对东西方各国宪法广泛了解、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宪法起草委员会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和主持下,广泛听取党内外的意见,历时一年多,数易其稿,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向会议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大会决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物8000多人,对初稿进行讨论。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公告,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一场有1.5亿人参加的讨论宪法的热潮在全国展开。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同时决定正式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是一部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精神的宪法。它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4章,共106条。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宪法中得到正式确认。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使人民有了自己的宪法,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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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2009-08-18 48256F32002924A6482576150033CB0E[A1-新华社记者≈B1-霍建虹] 2 2009年08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