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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经济新闻·政治与社会新闻

一些单位既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员工带薪休假,又不给这些员工发放年休假补偿工资,这已成为近来职工投诉和申诉的热点——

别让带薪休假成为“纸上权益”

  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已执行一年。前几天,台州某公司的章先生致电本报记者,反映去年因工作忙,公司未安排他年休,之后也未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样做究竟对不对?该怎么办?

  为此,记者走访了台州、杭州等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发现职工讨要去年的年休假工资,已成为近来劳动仲裁案件投诉和申诉的一个热点。

  索要年休假工资合情合理

  带着章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走访了台州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这样回答:章先生索要年休假工资合情合理,公司不安排他年休假,不给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样做违反了国务院有关规定。章先生这种情况,其所在公司应及时给予补偿,如公司不愿补偿,章先生可通过劳动仲裁等予以解决。

  事实上,自从去年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以来,围绕年休假工资问题,我省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已接到不少劳动者的申诉和投诉。去年2月至今年2月在杭州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的吴女士,在今年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没有安排其年休,更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最近,她通过向下城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诉,最后经劳动仲裁科裁决,公司应支付其441.4元的年休假工资。

  年休假补偿工资如何计算?

  那么,吴女士的年休假补偿工资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下城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科黄科长说,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未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可获两倍工资。吴女士有5天年休假,除公司每月支付其正常工资(月工资是960元)外,还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为960元÷21.75天×5天×2倍=441.4元。

  “只要员工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认可,再报主管领导批准,员工就可以带薪休假了。”上周,杭州汽轮动力集团公司一位人力资源主管告诉记者,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集团去年就制订了符合单位实际的带薪年休假规定。职工在合理安排工作的前提下,并经有关申请、批准程序,都可以及时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据了解,杭州一些事业单位也根据国家规定,及时修改本单位相关的带薪年休假规定,以使“单位规定”与“国家政策”衔接。一家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主管说,以前,他们单位规定员工休假没有奖金,现在,为与国家政策对接,单位取消了这一规定。

  带薪休假是职工的一项权益

  针对一些单位未能解决职工带薪休假的问题,今年4月,省劳动保障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企业保证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益,对于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可跨年度安排补休,或按照职工日工资两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目前,大多数单位能严格按此规定办理。但仍有一些企业对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表现不积极,职工反映较大。记者采访了台州两家企业的人事主管,她们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反应冷淡,认为公司现阶段实施这一制度有难度,因此至今未作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在某制鞋公司工作的张先生甚至说:“企业连正常的双休日都难以保证,带薪年休假,我们连想都不敢想。”

  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杜建平律师认为,带薪休假既然是国家规定的职工权益,伴随《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全面实施,和我省《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尽快出台年休假的实施细则,自觉实施这项让普通职工都能享受到的福利,切莫让带薪年休成为一项“写在纸上的权益”。

  省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提请职工注意:对于既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可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浙江日报 经济新闻·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06 别让带薪休假成为“纸上权益” 本报记者 洪加祥 通讯员 吕术艳 2009-08-12 浙江日报000062009-08-1200014 2 2009年08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