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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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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车辆价外收费应依法纳税
  受国家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的影响,截至5月底,绍兴市累计入库车辆购置税32686万元,同比增长3.91%,其中,5月份入库车辆购置税6857万元,同比增长22.64%。

  据悉,车辆购置税大幅增长原因有二:一是当前经济出现回暖迹象,消费者信心大增,购车欲望进一步增强。如5月全市征收小汽车5606辆(日均186辆),同比增长58.23%;二是受小排量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的刺激,5月份全市征收1.6L排量以下小汽车共计2008辆,同比增长85.07%。自车辆购置税新政策实施以来的四个多月,绍兴市符合免税条件的小排量乘用车就达11299辆,免征的车辆购置税达3947.60万元,可谓是优惠多多。

  然而,近期有一些车主反映,受车市火爆的影响,个别车商卖车时擅自加价,绍兴市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人指出,车商卖车时收取的加价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都作了明确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一并计入销售额征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因此,国税部门提醒消费者,在买车过程中若被价外收取其他费用,没有取得发票等有偷漏税嫌疑的,可以直接向国税部门反映,也可以拨打12366进行举报投诉。 (何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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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车辆价外收费应依法纳税 2009-7-8 48256F32002924A6482575E80023B2E5[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