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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3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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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偿捐肝的“三级跳”
· 林萍捐肝的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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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无偿捐肝的“三级跳”
■本报记者 陈洪标 蒋勇 通讯员 慕容梦漪
  背景

  今年5月3日,43岁的林萍,割掉了自己的胆囊,捐献了48%的肝脏给一位8岁的小女孩,她们没有一点血缘关系,之前也从来没见过面。这起无偿捐献的感人事迹披露后,在宁波这个爱心城市掀起了一股爱心的浪潮,大家在为林萍的无私大爱所感动的同时,纷纷为小女孩的治疗费用捐款献自己的一片爱心。

  6月23日,宁波一位读者投书本报,认为按照现有的法律,这种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体活体器官捐献是违法的,无论是捐献人还是接受者。那么,究竟怎样看待林萍捐肝,记者又去做了调查——

  无偿捐肝的“三级跳”

  ■本报记者 陈洪标 蒋勇 通讯员 慕容梦漪

  跨过血缘关系

  却“踩”到了法律地雷

  4月10日,宁波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村8岁女孩徐洁患上一种名为“肝痘状核变性”的病,这种怪病是100万分之一的发病概率,连医院里都没有药,如果不到上海去进行肝脏移植手术,生命只有两三个月的时间。

  同村的林萍,是太平洋寿险宁波镇海支公司的一位业务主管,一向心地善良、待人热情,得知这个消息后,就跟村里徐洁的大姨妈去医院看小徐洁,没想到,这一看,让林萍的心再也平静不下来了。当时,她在小孩子的病床前,抹着泪说,看着这么小的孩子,这么懂事,如果阿姨身上的肝能给你割一点,就好了。

  林萍没想到,就因为自己随口说说的这句话,却鼓起了孩子父母的勇气。他们带着徐洁到上海市瑞金医院去给女儿配对。

  但是,家里没有一个和徐洁配得上的。唯一的办法就是等待肝源,而且这种机会也很渺茫。正在绝望中,林萍知道了,就自告奋勇地说,她也是O型血,可以去试试。原先她想,不管自己能否配对成功,至少能给徐家一些希望,或许在这段时间里,刚好能等到肝源呢!

  4月23日,林萍瞒着家人去上海做血型配对,结果竟然配型成功。这种中500万大奖的概率,偏偏让林萍碰到了,仿佛是命中注定。既然如此,林萍也不退缩了,说出去的话,就应该兑现。

  当林萍把自己的决定告诉家人的时候,没有一个不反对的,掀起了一场不小的家庭风波。

  最后,林萍还是一意孤行要兑现自己的承诺,不能把徐家刚刚拥有的希望,给无情地掐掉。

  林萍没想到,自己这样做竟然是违法的。医院原来以为她是小孩子家的亲人,一直到配对成功要准备手术了,签字时才知道,林萍和小孩没有一点血缘关系。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活体捐献,必须自愿无偿,而且捐献者和受捐者要有血缘关系,否则是违法的。

  寻找亲戚关系

  合理跨过法律门槛

  出现这种情况让徐家很绝望,正在一筹莫展的时候,一个律师朋友打电话给林萍,在电话里,林萍诉了一通苦,说自己想做点好事也做不成。一问原由,朋友就在电话里骂她,劝她不要做这样的傻事。

  从上海回宁波的火车上,林萍突然想起来,朋友不是律师吗,这违法不违法的事,问问不就知道了。

  结果,善意的朋友想阻止她,于是就说,这种事,法律明文规定,没有一点选择余地。你要么放弃,反正现在是法律不允许,又不是你后悔不给了,谁也怪不了你;要么,你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尽管没有人会来追究你,但这是违法的,不但是你犯了法,连接受你捐献的小女孩,还有医院也是犯了法。当然,医院也不会给你做的。

  真的没有一点希望吗?林萍不相信,也想不通,为什么在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一一配对都没有成功的时候,也不允许外人伸出无偿的捐献之手?难道就要眼睁睁地看着这个小孩在痛苦和绝望中,离开亲人?

  林萍决心很大,不想放弃,她既要捐肝,又要让自己不违法。她上网查了查,是有这个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说:“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是规定后面,还有这样一句话:“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她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朋友看林萍不到黄河不死心,就告诉她,这是法律最后的通道,就是找到生活经济上比你家差的,你想无偿帮助他们的亲戚关系。

  林萍一听,就笑了,她说,同一个村的,难道还找不出点亲情关系,回家去找。

  这一找,结果还真从丈夫那边找到了关系,她婆婆和徐洁的外婆是表姐妹。把这个结果告诉医院,医院说,只要她能到公证处证明这种关系,再签一份无偿捐献的声明就可以了。

  林萍到镇海区公证处,去办理公证书,又遇到了麻烦,公证处还从来没办理过这样的公证,最后,在请示主管部门后,考虑到挽救生命的特殊性,就特事特办。为此,林萍和徐家跑派出所,把祖上的关系全找出来,最后,公证处给予证明,林萍的婆婆和徐洁的外婆是表姐妹的关系。

  为了走这条合法的渠道,林萍花了四天时间。

  5月5日,林萍躺在了手术台上,把自己48%的肝捐献给了小徐洁。

  法律人士:

  林萍这招做得漂亮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勇强律师,多年来一直从事侵权领域的法律研究。他认为,禁止人体器官商业交易原则是一项人道与人性的原则,是不能变更的。特别是第十条规定中的“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内容还是精深的。没想到,林萍能发现这一点,真是不简单,而且借助法律让自己的行为合法化,这也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做得确实很漂亮。现在像林萍女士这样的情形,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严禁人体器官买卖的原则。

  林萍:

  不管怎么说都会捐

  6月25日,我们来到了林萍的家里——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村。

  43岁的林萍看上去恢复得还好,只是脸色还有些苍白。5月19日从上海医院回来,林萍已经接待了很多批媒体记者的采访,她很不好意思地说,我也没做什么,没什么好写的。

  当我们提起万一这次没找到合法的途径,你还会去捐吗?

  林萍抬着头,想了一会,说:“我没想这个问题,当时只想自己要救徐洁。”

  林萍说,在捐肝之前,知道的不多,只是隐隐约约地觉得肝给人家一点,自己会长回来的。她考虑最多的,是那个特别懂事和可爱的小徐洁让她看了实在心疼,自己这样做可以帮到那个小女孩,这是她最开心的。别的什么也不知道,也没考虑过,就连胆囊也要割掉这样的事,也是在做手术前医生让她签字的时候,才知道的,当时把她都吓住了。

  “不过,现在让我选择的话,我还是把生命放在第一位,不管怎么样,我也会给小女孩捐的。”不光林萍这样说,连坐在边上沙发里的婆婆,也插进来说,当然是小孩的性命重要。

  林萍冷静的态度出乎我们的意料。她说,自己可以把捐献和因违法承担法律责任分开来处理,这是两码事。

  两难面前

  该做如何选择

  有读者认为,尽管器官捐献,受医学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不能做到“谁的身体谁做主”,但是我们完全可以改变捐献的方式,比如像骨髓移植一样,捐献人是一批批志愿者,和受捐人没有任何接触,捐献的过程也是由中间的骨髓库承担,从而实现了无偿捐献。如果采用这样的方式,无血缘关系的捐献,不就可以杜绝了器官买卖吗。

  对于器官移植,要用道德观念去倡导,也要用法律手段去规范。网友“春意”说,通过林萍的事迹,在制定《条例》配套的办法、实施细则中,应该考虑到林萍女士这样的情形,但要十分重视程序设置,以保证实体的公正和捐献人的利益。我们应该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丰富医学捐助资源储备、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我们应该习惯在平时付出,习惯在危难之时寻求帮助。

  欢迎读者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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