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黄静 隆法轩 记者 李扬) “禁止被告严某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季某。如被告严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份由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近期发出的“人身保护令”,也是我省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
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拳打脚踢,6月1日,季某向龙湾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丈夫严某经常对她进行电话威胁、谩骂,并曾砸坏其娘家玻璃,殴打原告和原告母亲。6月25日,季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照片、病历等证据,在了解情况、审查材料后,法院作出以上裁定。同时,法院将向被告严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严某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搜集证据,采取有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据了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个月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