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后的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法律还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